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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行社入境旅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10-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积极开展入境旅游业务,拓展国际市场,增加入境游客数量,改善旅游消费结构,有效提升旅游业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申报主体为在北京注册的旅行社。

第三条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四条申报主体需满足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安全责任事故,无群体投诉或重大服务质量投诉等相关旅游社管理要求。

第二章奖励资金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准)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游客外联人天数排名在全市前十五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排名第一的旅行社奖励50万元;第二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40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奖励30万元。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准)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游客接待人天数排名在前十五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排名第一的旅行社奖励30万元;第二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

本奖项与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奖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奖

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准)的相关数据,对一年内入境外联人天数在10000人天(含)以上,且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指标相比,增幅排名在前十五位的旅行社给予政府奖励。增幅排名第一的旅行社奖励30万元;第二至十名的旅行社奖励20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

第八条旅行社入境外联包机奖和邮轮奖

1、一年内每次组织70人以上乘非固定航线的包机入境来京旅游,且在北京过夜两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奖励2万元。

2、一年内每次组织200人以上乘邮轮入境来京旅游,且在北京过夜两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奖励4万元。

第三章奖励资金管理程序

第九条奖励资金的申请

旅行社申请奖励资金,需在次年6月底之前向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报表(以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年度数据为准);

3、旅行社年度财务报表;

4、申请包机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中方包机地接社提供:计划行程单、“包机”游客名单、航班到达时间、酒店入住确认单、财务结算单。

(2)需境外“包机”组团社提供:

“包机”组团社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协议,航空公司名称、“包机”人数、北京地接社名称。

5、申请邮轮奖需提供以下材料:

(1)需中方“邮轮”地接社提供

中方“邮轮”地接社提供“邮轮”团队计划行程单、游客名单、酒店入住确认单、财务结算单。

(2)需境外“邮轮”公司提供:

邮轮公司资质证明、邮轮运营计划书、游轮号。

申报奖励项目和相关材料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待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程序及《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资金,市财政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审核批复。资金批复后,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拨付奖励资金,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将成立旅行社入境旅游奖励专家评审委员会,同时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旅行社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入境旅游奖励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奖金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予以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零团费”、“负团费”或“低价团”运作入境游团队,扰乱我市正常入境旅游市场秩序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入境游统计数据的。

(三)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发生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责任事故的。

(四)在入境游团队运作中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奖励办法(试行)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北京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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